第三十五条
有效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常务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前款第一项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须有法律明文授权,常务委员会方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