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废止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