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和组织依法开展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