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景区(点)配套设施,规范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观景台、补给站、国家步道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旅游标识标牌,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范景区景点名称。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