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利用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乡村旅游。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利用自有资源发展旅游业。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