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等相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聚焦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宣传、实施、修改清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