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等相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聚焦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宣传、实施、修改清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