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加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立法协调作用,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