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起草和提出第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