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六条有效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正式项目,以及作为立法储备的调研项目。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可以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