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正式项目,以及作为立法储备的调研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可以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