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五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立法项目建议及其主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实施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立法前评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