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