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