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修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