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以及距离站点前后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其他车辆停靠,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