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六章 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第五十六条有效海岛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不得破坏原有村落格局,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应当符合本岛风貌管控要求。海岛既有建筑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风貌管控要求并保持建筑功能、体量不变,不超过权属面积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原址拆建改造。支持推进有居民海岛村民历史已建住房确权登记,具体办法由海岛所在地的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