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六章 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第四十八条有效海岛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结合需求组织编制各岛乡村风貌设计方案,明确各岛乡村风貌特色,提出风貌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加强临海建筑布局、高度、面宽、间口率等要素控制,协调好建筑天际线与山脊线、海岸线的关系。严格控制大体量建筑,限制高差悬殊、比例失调的建筑布局。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