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并将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