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并将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