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四章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现道路优化、村庄绿化、水体净化、环境美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