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第十四条有效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开展建设等活动的重要依据。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应人口发展、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乡村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留足公共空间,提升整体空间品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风貌特点、文化特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