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