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水户未按照要求完成用水审计整改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