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检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