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载)区治理方案,有计划地削减地下水超采(载)量,限期达到采补平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