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载)区治理方案,有计划地削减地下水超采(载)量,限期达到采补平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