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固定场所经营活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