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固定场所经营活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