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