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点和临时摊点的综合治理,采取措施引导、规范其进入农贸市场经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设定用于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经营区域,应当结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合理设置,必要时听取周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等意见。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