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文明行为促进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