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