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改扩或者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分类式垃圾屋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