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施划停车泊位;不得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