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等中间节点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环节的技术审验。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