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七条已废止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