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