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