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报经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