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