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三)进入现场检查;(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