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经营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提供下列服务:(一)公布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二)建立燃气电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三)提供燃气行业调查和统计情况;(四)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五)提供燃气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