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三)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