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图纸和资料应当准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