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