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高压燃气管道等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和安全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