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盗用燃气的,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依照合同约定可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用户交纳燃气费并赔偿燃气经营者损失后,燃气经营者在确认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