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或者恶意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和开展商业合作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