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执行化州柚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化州柚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种苗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