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化橘红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