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产品标识的管理和监督。

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明产品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