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化橘红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运用,鼓励、支持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知名品牌,支持化橘红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品牌推广中心,促进化橘红的品牌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创建品牌,增强化橘红品牌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