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建设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稳岗、使用的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文化旅游人才队伍。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开展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讲解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