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化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和促进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发展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筹集资金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