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协商机制,完善协商程序,通过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协商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请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到场调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处置;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